李建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3执70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时起依法注销李建国原使用的灵014国用(2010)第01427-A41-2号土地证和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20090044号房产证,并依法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莫珍名下。
特此公告。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