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31119-0000642 文 号:灵国土资公字〔 2013 〕2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年11月19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3〕21号


发表时间:2013/11/19 8:20:49 作者: 来源: 浏览:75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6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大圩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9.3969

59.9940

5637576.19

0.6378

59.9940

382641.73

有 林 地

0.2898

59.9940

173862.61

灌木林地

0.1460

59.9940

87591.24

0.0968

59.9940

58074.19

其它园地

0.2936

59.9940

176142.38

农村道路

0.1228

59.9940

73672.63

坑塘水面

0.4170

59.9940

250174.98

0.5452

59.9940

327087.29

农村宅基地

1.1634

23.9976

279188.08

13.1093

 

7446011.32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大圩镇嵅村村委大村村民小组

12.7067

720.4475

大圩镇大圩村委生产上街村民小组

0.4026

24.1536

13.1093

744.6011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121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杨同 686187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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