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6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大圩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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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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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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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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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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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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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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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5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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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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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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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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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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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林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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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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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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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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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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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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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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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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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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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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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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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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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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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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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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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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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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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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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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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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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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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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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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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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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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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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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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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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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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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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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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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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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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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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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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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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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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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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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圩镇嵅村村委大村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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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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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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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圩镇大圩村委生产上街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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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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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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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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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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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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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年12月1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杨同 686187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