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31126-0000644 文 号:灵国土资公字〔2013〕22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年11月26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3〕22号


发表时间:2013/11/26 8:43:21 作者: 来源: 浏览:76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国土批函〔201334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定江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2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11.3847

23.9976

2732054.77

 

11.3847

 

2732054.77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村民小组

11.3847

273.2055

  

11.3847

273.2055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12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定江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杨同 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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