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7-47-20190408-0006465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年4月8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 主 题 词:

遗失声明(苏志媛)


发表时间:2019/4/8 10:04:44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浏览:150

苏志媛(身份证450325********1240)韦耀高(身份证450304197609260556)有坐落于桂林八里街纬六路丽丰苑小区的不动产,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灵014国用(2008)第01422G-3-0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声明刊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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