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7-47-20190418-0006473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年4月18日 主题分类: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 主 题 词:

遗失声明(冉再越)


发表时间:2019/4/18 17:33:46 作者: 来源: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浏览:14

冉再越(身份证:452701********222X)用坐落于灵川县灵北路(富安花园)6、9幢5-3-2的不动产,在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西灵川农村合作银行八里街支行。土地证号:灵07国用(2011)第0713017-212号,房产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200732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7)灵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320号。现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本声明刊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灵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4月12日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