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30508-0000648 文 号:灵公字〔 2013 〕9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年5月8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3〕9号


发表时间:2013/5/8 9:11:41 作者: 来源: 浏览:568

2013417,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3253号批准征收大圩镇嵅村村委上力脚村民小组上力脚砖厂、店门前(地名)等的集体土地10.8484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华龙文化生态园园田居南国书画城项目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0.2757

59.2230

其它园地

0.1228

59.2230

有林地

0.8413

59.2230

灌木林地

0.5726

59.2230

农村道路

0.0403

59.2230

采矿用地

7.4121

59.2230

其它草地

1.5836

23.6892

10.8484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6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58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