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3〕253号批准征收大圩镇嵅村村委上力脚村民小组上力脚砖厂、店门前(地名)等的集体土地10.8484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华龙文化生态园园田居南国书画城项目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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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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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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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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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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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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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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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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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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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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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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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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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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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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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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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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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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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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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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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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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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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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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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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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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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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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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年6月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