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30508-0000649 文 号:灵国土资公字〔 2013 〕1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年5月8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3〕11号


发表时间:2013/5/8 9:16:11 作者: 来源: 浏览:58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5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大圩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金额(元)

0.2757

59.2230

163277.81

其它园地

0.1228

59.2230

72725.84

有林地

0.8413

59.2230

498243.10

灌木林地

0.5726

59.2230

339110.90

农村道路

0.0403

59.2230

23866.87

采矿用地

7.4121

59.2230

2194833.99

其它草地

1.5836

23.6892

375142.17

10.8484

 

3667200.68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大圩镇嵅村村委上力脚村民小组

10.8484

366.7200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6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58

编辑: 审核:

打印文章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