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5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大圩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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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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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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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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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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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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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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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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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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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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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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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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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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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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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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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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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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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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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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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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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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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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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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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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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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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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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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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8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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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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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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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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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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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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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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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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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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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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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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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圩镇嵅村村委上力脚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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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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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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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年6月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联系人:朱芳志电话:0773-686247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