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30515-0000654 文 号:灵公字〔2013〕10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3年5月15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3〕10号


发表时间:2013/5/15 9:53:34 作者: 来源: 浏览:617

2013418,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2013254号批准征收同化、民治、木马等6个村委,16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6.2716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绕城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土地面积及被征地单位:批准征地面积26.2716公顷,实际给农民的补偿按现状测量和实际勘测结果进行补偿。涉及被征地的单位有:同化村委下日田村民小组,民治村委上寺田、下寺田、木匠户村民小组,木马村委二排、三排、八排、郭家、牛头、铁炉、验匠户、邹家、车田村民小组,双洲村委本固村民小组,大面村委车头、福灵等6个村委、16个村民小组。

三、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农用地

21.4015

59.223

建设用地

1.9098

29.6115

未利用地

2.9603

23.6892

26.2716

四、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6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王晖 6862478),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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