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3〕25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绕城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0〕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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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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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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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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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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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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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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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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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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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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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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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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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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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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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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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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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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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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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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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土地面积及被征地单位:批准征地面积26.2716公顷,实际给农民的补偿按现状测量和实际勘测成果进行补偿。涉及被征地的单位有:同化村委下日田村民小组,民治村委上寺田、下寺田、木匠户村民小组,木马村委二排、三排、八排、郭家、牛头、铁炉、验匠户、邹家、车田村民小组,双洲村委本固村民小组,大面村委车头、福灵等6个村委、16个村民小组。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地产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王晖 6862478),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