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推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二、政务公开基本要素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局依照本制度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履行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二)本局具体负责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股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制度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四)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土地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
(三)矿产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
(四)在土地、矿产管理业务中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文件;
(五)业务办理过程中各项信息;
(六)应当公开接受公众查询的各种政务信息;
(七)监督管理制度、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八)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以上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应当由各股室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
四、政务公开方法
(一)法规股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原则、我局的职能和内设机构管理事项等,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股室按要求提供需要公开事项的详细资料;
(二)法规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需公开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确定对外公布的具体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方式,由具体承办股室、法规股、纪检监察室会商决定,在以下媒体中选择并具体落实:
1、政府公报;
2、政务公开栏;
3、政府网站;
4、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5、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6、新闻发布会;
7、新闻传媒;
8、宣传资料;
9、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10、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五)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六)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七)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八)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行政监察室或局办公室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三)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纪检、行政监察室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4、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