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