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0-56-20100101-0000686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0年1月1日 主题分类:执法监察\执法依据程序要求 主 题 词:

处罚依据及处罚时限


发表时间:2010/1/1 9:06:45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 浏览:902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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