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73-20140418-0000774 文 号:灵国土资公字〔2014〕1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年3月2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灵国土资公字〔2014〕1号


发表时间:2014/3/2 11:49:46 作者: 来源:耕保股 浏览:89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批函〔201459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大圩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面积(公顷) 金额(元)
农 用 地 0 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2.413 579062.09
合     计 2.413 579062.09

二、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村 (组) 批准面积(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大圩镇嵅村村委桐子园民小组 2.413 57.9062
合    计 2.413 57.9062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43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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