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制订与国家、自治区、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相配套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件。
(二)统一管理全县国土资源。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职责范围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采矿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县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建立耕地储备库,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和发放土地证书。
(六)主管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赁工作。制定征地管理办法及征地农作物补偿补助规定,对征地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划拨、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报批和供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七)编制灵川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集中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招标、拍卖;对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和储备;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终止等的管理。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审批权限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以及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审批;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农业开发利用的规划、计划;调处地质勘查纠纷。
(十一)依法对测绘业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测绘机构的资格。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县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税费的代征和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