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40418-0000834 文 号:灵公字〔2014〕4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年4月18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用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4〕4号


发表时间:2014/4/18 10:07:41 作者: 来源:耕保股 浏览:735

20144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国土批函〔2014232号批准征收大圩镇袁家村民委员会狮子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10.0756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旅游文化艺术休闲娱乐度假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10.0756 59.994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10.0756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45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大圩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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