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15-140-20140524-0000835 文 号:灵公字〔2014〕5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4年5月24日 主题分类:结果公告\征用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灵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灵公字〔2014〕5号


发表时间:2014/5/24 10:56:43 作者: 来源:耕保股 浏览:706

201311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桂国土批函〔2013567号批准征收潭下镇老街村委老街第二、三村民小组、潭下村委潭下第五村民小组位于吕家岭(地名)等的集体土地1.3738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产100套制胶模压托盘等机械设备生产项目。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有 林 地 0.8824 54.009
水   田 0.241 54.009
其他林地 0.0473 54.009
裸地 0.2031 21.6036
合   计 1.3738

三、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2014623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潭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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