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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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征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如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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