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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 杨某
主题: 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问时间: 2019-03-25 09:44
内容: 尊敬的领导,咨询几个征地中的法律问题: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确认过程中,村委会贴出告示: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其依据。同时,这个包含的范围有哪些?单指公务员还是包含一切在外务工的企业,事业人员?2.那么本人户口并未迁出被征地的村集体,在城镇是在职在编公务员,是否明确为被征收土地人员。能否是征地安置人员,是否享有被征地人员的权利。感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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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状态: 已办结
答复人: 广西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 2019年04月16日 18:20
回复正文: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征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如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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