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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如何申请办理采矿权?
关键词: 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许可 程序
内容:

    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34种重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如煤、铁、磷、锰、铜、铅、锌、地热水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一是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是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

    申请采矿权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金来源证明;探矿权属证明材料共6个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是申办采矿权。矿区范围经批准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该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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