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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山地水田不经过政府批准可以开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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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即使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也必须经依法批准。因此,山地水田的开发建设必须经过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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