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年来广西A县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1月初,由于河道水位下降,河砂价格上涨,在河道上违法采砂的行为又开始增加。混浊的河水严重影响两岸群众的生产生活,百姓因此投诉不断。2017年1月中旬,县政府召集公安、国土、工商、环保、水利、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从重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在开展联合行动中,A县政府要求县国土资源局按无证采矿查办非法河道采砂案件,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经过一段时间调查,A县国土资源局对两个符合立案条件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立案,其中一个案件涉嫌犯罪,需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焦点:
A县国土资源局能否对河道无证采砂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呢?
案情分析:
在作出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前,A县国土资源局对案件进行了集体会审,会上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否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录明确规定:各类砂石均属于矿产资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由法律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备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主体资格。理由为河砂是特殊矿产资源,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违法河道采砂行为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会审后,A县国土资源局将情况汇报给县政府,为慎重起见,县人民政府召集了县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召开联席会,讨论确定违法采砂行为查处和案件移送的主体。经充分讨论,最后确定由A县水利局查办河道采砂案件,主要依据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和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编制采砂招标、拍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因此,河道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在行政审批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方案,而无需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已经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构成犯罪的非法河道采砂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为依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河道无证采砂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缺乏法律依据。A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案件移交A县水利局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