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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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您的咨询我们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8号文)文件,其中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内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所以你所租赁的土地中2亩土地用于挖出药材的烘干、储存的粗加工房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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