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划拨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在现实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存在应用于商业的情况,而且现行法也允许特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