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450226-0-106-132-20121231-0000487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9年4月29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 主 题 词:

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19/4/29 11:36:09 作者: 来源:三江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7678

为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下,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本局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将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七)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

(八)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政务信息信息。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三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jx.gov.cn/

(二)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sanjiang.gxdlr.gov.cn/

)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博

http://t.qq.com/sanjiangguotu

四、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各股室责任规定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我局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地公开发布,现对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责任进行如下规定:

(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责任制。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保密性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供和发布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明确人员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按照本部门职责和规定程序提供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要的内容及纸质文档,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等。

(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与发文同步审核制度。各股室、二层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当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审定。除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请示件、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件、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征求意见稿的会办件、系统内部有关请示事项的答复件以及事务性往来函件等之外,其他正式行文的规范性文件、面向全系统的工作部署文件、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文件等,原则上都应选择公开。部分发布在政府或本局网站首页的重要信息,由领导进行文字审核后发布。

(三)规范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制度。对机构设置、规划计划、资源状况、执法监察、审批依据、收费标准、基准地价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提供政府政务信息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府政务信息信息的具体详细内容描述;

3、申请时间。

(五)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报经分管领导批转有关股室、部门办理。有关股室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政务信息信息的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3、被申请的政府政务信息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1、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2、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3、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4、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七)县局信息中心维护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行,解决系统运行的技术问题,保证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畅通。

五、政府政务信息信息公开安全规定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一)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发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即“九不准”),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二)所有信息都及时做备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和办公系统将保存60天内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

(三)制定并遵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有害信息或网页。

六、监督和考核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局机关股室、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由人事股采取日常监督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对按规定应当分别由各部门负责提供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提供不及时的,依申请公开办理不落实的,违反保密审查规定造成泄密的,将被扣分;对相关部门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落实引发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并被确认违法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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