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450226-0-105-285-20181218-0007389 文 号: 发布机构:三江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8年12月18日 主题分类:法规政策\政策文件解读、热点回应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12/18 17:07:04 作者: 来源:自然厅 浏览:9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今年11月2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我区近10年来首份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专门聚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文件,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促进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通知》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当前,我区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历史阶段,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用地缺口较大。但在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情况下,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还不够,共同责任机制不健全,奖惩措施不完善,造成以大量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方式依然存在,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利用、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不利于我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入手,明确了加强和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加强规划引导和管控,严格土地批后实施;规范土地供应,强化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完善处置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和奖惩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通知》主要政策措施和亮点解读

(一)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

一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这一规定可以确保在项目前期工作的不同环节,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形成共同责任和合力,解决当前存在的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阶段执行的用地标准与土地审批、供应阶段不一致和不衔接的问题。二是考虑到土地使用标准并未实现对所有行业和项目的全覆盖,而且土地使用标准也难以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用地的项目,以及无标准的项目做出特殊安排。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提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制度,对于按规定应开展而未开展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或在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审查中认为应该核减用地规模而未核减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供应。

首先,据调查,“毛地”出让是导致土地闲置的重要原因。因此《通知》要求拟供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其次,土地价格是土地市场的核心,也是高发易发的廉政风险点,落实土地价格有关政策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的重要基础。因此《通知》要求加强地价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规定,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再次,为规避土地出让中存在的为特定竞买人设定经营业绩、建筑业绩、行业排名、特定资质条件、企业性质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来排斥其他竞买人的行为,要求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第四,针对一些地方对用地项目审查把关不严,通过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圈地融资,不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囤地炒地的现象,《通知》要求坚决防范通过包装虚假投资项目圈地融资而不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囤地炒地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供地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对全区各市的调研结果表明,造成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忽视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或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的复核验收。为此,《通知》规定,项目竣工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并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复核验收过程中的职责、分工,以及验收意见的效力等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政策措施。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虽已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在处置完毕后可参照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改革试点的做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双方可凭交易合同和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出具交易鉴证办理预告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待开发投资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二是明确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担保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一规定可以避免闲置土地因被抵押而导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复杂化,也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同时要求,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闲置土地依法被政府有偿收回的,收回补偿款可予以提存,优先用于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三是对涉及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分类处置措施。

(五)关于完善协同推进机制。

一是在自治区层面要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加快推进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处置共同责任机制。闲置土地的产生和处置涉及到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审计等诸多部门。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单打独斗”较为普遍,导致闲置土地处置难度较大,特别是因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为此,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闲置土地预防处置工作机制,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并且明确了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中的职责分工。

(六)关于建立健全奖惩体系。

一是将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情况作为自治区对市、县党政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在因素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是自治区每半年对各市、县近五年平均供地率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对上半年考核结果在60%以下、下半年考核结果在66%以下的市、县,要开展专项整改,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直至近五年平均供地率达到相关要求。对全年近五年平均供地率考核结果排前三名的市,自治区奖励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四是对获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设市和模范县(市、区),自治区将按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与等额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土资源改革试点。

应该说,《通知》的出台非常及时,节约集约用地导向非常明显,政策措施创新力度较大,工作保障措施扎实,奖惩体系明晰;在下一步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要重点聚焦政策落地,充分发挥政策红利,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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