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764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0.5018公顷。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三江侗族自治县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三江县独峒镇高定村。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委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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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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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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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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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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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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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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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独峒镇高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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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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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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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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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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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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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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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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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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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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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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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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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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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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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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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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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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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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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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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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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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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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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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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县县城规划区、乡镇城镇集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发〔2013〕32号)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53号)的规定执行:集体农用地补偿倍数为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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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项目用途:商服用地。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管理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联系单位:县征地办,联系电话:8611679。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