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8〕764号文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三江侗族自治县侗天湖农业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地块位置位于三江县独峒镇高定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建设用地项目用途:商服用地。
四、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数额: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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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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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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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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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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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补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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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古宜镇黄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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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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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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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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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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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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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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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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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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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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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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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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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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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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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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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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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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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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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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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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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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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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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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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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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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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六、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该项目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联系人:蒙芳,联系电话:8612177。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