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56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石板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7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崔家乡三义村民委员会,高尚镇堡里村民委员会、东源村民委员会、济中村民委员会、尚义村民委员会,溶江镇廖家村民委员会、一甲村民委员会,兴安镇粉洞村民委员会、源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1951公顷(有林地0.9729公顷、灌木林地0.1310公顷、其他林地0.09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212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兴安县摩天岭总场照明岭分场、小头岭分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7788公顷(有林地1.0406公顷、灌木林地0.5472公顷、其他林地0.19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兴安县摩天岭总场照明岭分场国有未利用地1.274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4609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石板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