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10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城北生猪定点屠宰技改综合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72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5927公顷(水田0.2199公顷、旱地0.1153公顷、果园0.7985公顷、坑塘水面0.4539公顷、沟渠0.00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110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7029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城北生猪定点屠宰技改综合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335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