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10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5〕78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界首镇大洞村民委员会,漠川乡榜上村民委员会,溶江镇半圩村民委员会、龙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1.5375公顷(果园1.6972公顷、有林地7.1233公顷、其他林地4.1093公顷、农村道路0.0238公顷、农村宅基地1.1703公顷、其他草地7.4136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兴安县201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