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66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黄一级公路至兴安北站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3〕26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兴安县兴安镇自治村民委员会、红卫村民委员会、南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9012公顷(水田7.7824公顷、旱地0.2503公顷、果园7.1659公顷、有林地0.6575公顷、灌木林地0.0014公顷、农村道路0.3078公顷、坑塘水面1.0968公顷、沟渠0.4023公顷、田坎0.23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2813公顷(农村宅基地0.167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113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3710公顷(其他草地0.9796公顷、裸地0.3914公顷),共计19.5535公顷土地,由兴安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桂黄一级公路至兴安北站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8.032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