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5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27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福在村民委员会、柘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4.1060公顷(其中:水田7.5926公顷、旱地0.6214公顷、果园2.1949公顷、其他园地0.1730公顷、有林地2.5944公顷、农村道路0.0761公顷、沟渠0.1146公顷、设施农用地0.1172公顷、田坎0.62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兴安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8.214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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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