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2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城第二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3〕180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柘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6782公顷(水田1.1445公顷、果园0.6617公顷、有林地0.7297公顷、田坎0.14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兴安县城第二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兴安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14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