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1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殿堂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218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粉洞村民委员会、源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9614公顷(果园0.0418公顷、有林地0.7226公顷、灌木林地0.0210公顷、其它林地0.17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兴安县摩天岭林场小头岭分场的国有农用地1.6239公顷(有林地1.5821公顷、其它林地0.04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2.5853公顷土地,作为兴安殿堂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