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2013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192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高尚镇高田村民委员会,界首镇大洞村民委员会、界首村民委员会,溶江镇龙源村民委员会、一甲村民委员会,严关镇杉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0711公顷(水田0.8021公顷、旱地0.3204公顷、果园2.7216公顷、有林地0.1132公顷、农村道路0.0311公顷、田坎0.0294公顷、其它草地6.0034公顷、裸地0.049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兴安县2013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122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