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3〕8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215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柘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2327公顷(水田5.4659公顷、农村道路0.0827公顷、沟渠0.3931公顷、田坎0.291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兴安县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6.2327公顷。
四、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