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3〕20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源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3〕19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兴安镇源江村民委员会、高尚镇东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3542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2.081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兴安县摩天岭林场照明分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2436公顷(均为灌木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2.6795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源江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