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3〕15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兴安县2012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262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兴安县兴安镇冠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7.4480公顷(水田18.5536公顷、旱地1.5760公顷、果园1.2697公顷、有林地2.7857公顷、农村道路0.2353公顷、坑塘水面2.0700公顷、沟渠0.77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33公顷、田坎0.17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4.6858公顷(农村宅基地4.6758公顷、殡葬用地0.010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2364公顷(其他草地2.2364公顷),共计34.3702公顷土地,作为兴安县2012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0.129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