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30-20170407-0003851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4月7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释


发表时间:2017/4/7 8:27:51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452

一、报批用地预审所需材料清单有哪些变化?

新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所需提交材料清单上有以下改变,即三减

一是用地预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二是用地预审环节不再要求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是用地预审环节不再要求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减少的上述三项材料不再作为用地预审申报要件,仅在用地预审复函中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具体审查调整到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二、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用地预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各地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类型,由各地根据当地建设项目类型、供地类型,从节约集约用地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出发,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用地预审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对用地预审的改进,体现在具体审查内容上,主要是重点对项目选址的科学性、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进行把关,主要有:一是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是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四是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对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与修订前相比,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的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确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四、哪些情形属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的,其用地符合规划。

(二)以下几种情形,视为符合规划:

1.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在规划图(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上预留了线形建设廊道或空间总体布局,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为符合规划。

2.跨行政区域或分期(段)实施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纳入上一级行政区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规划图,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同符合规划。

3.大部分已纳入所在区域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规划图,小部分用地未纳入所在区域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其用地视同列入规划。

对上述三类视为符合规划的情形,在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前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手续。

五、用地预审阶段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及审查要求有哪些?

编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依规可以修改、调整规划,且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需拟订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

审查。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相应的审查工作可以放到用地报批阶段组织。同时按审批权限实施三级(两级)联审制度,即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但在报审查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对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组织进行相关的听证、公告。

六、哪些情形需要开展用地踏勘论证?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的要求,需要进行用地踏勘论证的情形有三种情形:

(一)符合条件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此类情形是指国家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如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踏勘论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

(二)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

(三)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含水库类)。此类情形是对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中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情形的进一步细化,为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和提高行政效率,限定了项目占地面积需达到20公顷以上才需要开展用地踏勘论证;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县在实际用地预审审查中进行把关。

七、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实时清理和有效期问题。用地预审问题2015年我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318条的要求,需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并对涉及对同一事项作出重复规定的以往同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修改,因此,我们在文件最后明确: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同时。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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