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通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规范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及审批管理、矿产督察等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矿山环境保护。但是,从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以及漓江风景名胜区采石、合浦采石破坏环境等暴露的问题看,我区矿产资源开发还面临着部分地区的规划前瞻性不够、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采矿权出让工作不够规范、采矿权批后监管不到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待加强等问题。因此,我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41号)要求,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九条,主要包括加强规划编制和论证、严格采矿权准入、开展已有采矿权清理、规范采矿权出让论证、实施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强化采矿权批后监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内容。加强规划编制和论证部分细化了国土资源部和我厅指导第三轮矿规编制的相关要求。严格采矿权准入,重要生态区禁止新设采矿权;新一轮矿规批复前暂停批复采矿权出让计划。对已有采矿权,通过排查对存在隐患矿山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涉自然保护区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要求在2017年关闭到位;在新规划批复之前,对扩大范围和延续变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采矿权出让论证主要强调事前应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意见;财政负担前期工作成本;试点解决采矿用地问题。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强调恢复治理责任和加强治理的措施。强化采矿权批后监管和打击非法开采主要强调开采的监管和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政策衔接主要要求学习衔接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主要措施说明
(一)《通知》明确采矿权新的准入条件。一是严格编制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规划中明确最低生产规模和空间布局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二是明确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新设采矿权。三是对新矿规批复实施前的过渡期,暂停新设和出让采矿权。
(二)对已设采矿权实施分类处置。一是进行全面的联合排查,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二是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一律在2017年关闭退出。三是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审批;符合条件的延续变更登记暂按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办理,主要是为了与新的规划有效衔接,强化规划的管控。
(三)规范采矿权出让论证主要采取三个措施。一是采矿权设置前,要充分征求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意见。二是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储量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强化政府在采矿权出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三是具备条件的市、县,可以试点的方式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四)对已有矿山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要强调采矿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直接用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代为复垦,并依法追究采矿权人责任。同时规定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改善矿区环境。
(五)做好政策衔接。主要是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大会常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2〕15号)中规定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山不超过0.2平方公里,与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理念已不相适应,且不再存在小矿和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权,应予以废止。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