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2-182-20171117-0003956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主题分类:信息公开\职权目录 主 题 词: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17/11/17 18:24:23 作者: 来源: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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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17项) 2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2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3

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5

4、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5

5、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 6

6、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7

7、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8

8、临时用地审批 10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1

1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13

1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23

12、采矿权转让审批 25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7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8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29

16、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33

17、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35

二、行政处罚(已另作出裁量办法和常用基准) 36

三、行政强制(共2项) 36

1、加收处罚款 36

2、加收滞纳金 36

四、行政征收(共4项) 36

1、土地出让金征收 36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3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36

4、土地闲置费征收 36

五、行政检查(共3项) 37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7

2、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检查 37

3、对测绘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38

六、行政确认(共1项) 39

1、不动产登记 39

七、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53

1、探矿权年检 53

2、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54



一、行政许可(共17)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条件

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 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 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

 

裁量权基准: 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般共同举办企业的, 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申请材料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复文件及附图(原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建设项目总平图(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六)建设用地红线图及测绘成果(原件2份);

(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立项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搬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控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 依法可以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对象

和范围

 

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

 

裁量权基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

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

实施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复文件及附图(原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建设项目总平图(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六)建设用地红线图及测绘成果(原件2份);

(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立项批准部门做出的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报回行政许可事项 。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控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项目名称

土地开星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査

 

实施条件

1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星区内;

2.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3.从事种植业、林业、言牧业、渔业生产:

4.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裁量权基准:  符合实施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城回行政许可事项 。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粒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

满未延续: (二)开发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原立项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对应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4、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项目名称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申请材料

(一)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四)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五)建设项目开、竣工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申请书的审査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或 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 应由其単位负责人签名

二、 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査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其他存在裁量的情形和基准

一、办理延期开工的次数没有限制, 但最后约定的开工时间已超过首次约定开工之日满1年的,不予批准。

二、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行为造成的,不计收违约金;属用地単位自身行为造成的, 按用地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计收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收天数从约定的开工次日至我局受理申请之日计算, 不另计收延期竣工违约金。

 

5、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

租、抵押审批

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

租、抵押审批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出租、 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裁量权基准:符合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6.蓝线图或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定点红线图

7. 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 (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8.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整套

9.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0.查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1.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2.?闲置土地认定书?

13.资产处置文件

14.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裁量权基准:

-、申请书的审査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或 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 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査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6、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实施条件

(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 符合城市规划。

 

裁量权基准: 合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蓝线图或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定点红线图

7. 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 (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8.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整套

9.验收合格证或房屋产权证

10. 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1.原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次签订的补充协议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2. 査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3.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l4.闲置土地认定书

15.资产处置文件

16.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裁量权基准:

-、申请书的审査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日,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或 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 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员应观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清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査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7、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项目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实施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 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 需要报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 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 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

(六) 因人口增加, 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

 

裁量权基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 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 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

造范围的;

(六) 法律、 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四)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五)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2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七)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

(九)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十)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建设规划图上位置示意,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十一)申请人有旧宅基地的,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原件1份,申请人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提供)。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材料内容齐全规范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的宅基地审批事项变更的, 应依法对原审批宅基地审批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清人以欺环、贿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 依法可以粒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二)因宅基地所有权人及户内人口死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临时用地审批

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 l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 的临时预制材料堆场, 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 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 架设在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需要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 2) 工程勘察、 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 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蔵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5.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 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裁量权基准:符合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

(一)报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3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

5、临时用地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份);

7、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原件3份);

8、涉及采矿用途的,需具备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复印件3份);

9、临时用地位置图及勘测定界图;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申请书的审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域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或 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条件

l.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裁量权基准:

对尚未出台用地控制指标或用地定额标准的项目, 需参考同类项目对用地规模进行把控。

 

 

 

 

申请材料

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提出项目用地预审请求。

2、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采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统一表格,表中需如实反映项目用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耕地(含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并加盖预审申请单位公章。

3、主管机关或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文件。

4、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经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咨询机构的审查意见及评估会议纪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如需要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的,还需提交咨询机构的审查意见。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书中,应按规定说明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专项内容,并附有项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路线走向图及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没有这部分内容的,在提交的预审申请材料中应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5、面状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对应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6、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或标注有申请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7、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的,需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写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专家审核论证和听证纪要。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裁量权基准:

1.符合条件占用基本农田,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 (部分在规划区内、 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 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 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不含水库类), 上述三类项目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踏勘论证;第三种情形的项目, 跨设区市行政区的,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踏勘论证; 不跨设区市行政区的, 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用地踏勘论证 。

2.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日, 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 (部分在规划区内、 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且用地总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需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3.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并明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已经预审的项目, 如需对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1.土地用途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与原先批复的建设内容的主体定位不相符。

2.选址发生重大调整, 或突破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

3.批复的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能突破用地预审批复的模 。

其他存在裁量的情形和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是指从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起, 至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止 。

 

1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采矿权新立审批

 

实施条件

根据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且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提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露天釆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l0.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

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

1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

12.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合格.

13.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地热、矿泉水、煤矿等矿种的,

经相关部门批准.

14.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4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

(四)经所在县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复印件5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五)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开采钨、黄金、矿泉水、地热、煤、稀土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份):

(1)开采钨、锡、锑、稀土须有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采矿资格;

(2)开采黄金须有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开采矿泉水、地热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4)开采煤矿需提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等有关文件;

11.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或不是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的采矿权,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文件的有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2.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3.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复印件4份);

14.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5.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4份);

16.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和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坐标表(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1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8. 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4份);

19.采矿权新立登记电子报盘(1份);

注:1.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以采挖矿产为目的的采砂活动,还应办理《采矿许可证》;2.砖厂须提供县住建、发改、墙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粒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溢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搬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审批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l.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且须具各独

立企业法人资格,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 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5.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6.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 平面投影无重叠:

7.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三)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四)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凭据(复印件3份);

(五)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八)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九)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一)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

(十二)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三)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四)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延续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对于无偿取得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六)煤矿延续登记的,尚须提交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

(十七)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延续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八)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九)矿山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二十)采矿权延续登记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搬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控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环、 购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械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审批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变更审批的条件为:

( -)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且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三)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四) 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扩大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条规定等提出的意见);

4.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

5.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经当地县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在图上空白处附原矿区范围、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6.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先取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批准文件,再按划定矿区范围程序进行矿区范围预留,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

7.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后造成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表),提供环保部门重新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适用于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

14.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3份);

15.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对于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应当出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确定新增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6.煤矿山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时,须提交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

17.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变更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和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坐标表(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1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9.矿山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20.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二)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4.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

5.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4份);

6.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概要等;

7.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采用可能有损环境的方法、方案或设计对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进行采、选的,需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适用于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变更的主要开采矿种尚未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应当提供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4.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变更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5.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6.矿山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17.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三)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不属于转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3.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变更前、后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须经年审(复印件各4份);

5.企业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未开展矿山地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以变更后名称填制(跨年度或储量已有变化的各方要重新填写、签章)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

10.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1.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13.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 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人填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4.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5.受让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经本级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受让人提交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

14.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5.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16.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采矿权区域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7.采矿权交易鉴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8.以受让人资料制作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 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械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报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采矿权注销审批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l(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注销审批的条件为: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属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二) 按规定汇交了地质资料:

(三) 按规定愿行了矿业权人义务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三)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注销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

(五)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发票凭据(复印件3份);

(七)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残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九)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3份);

(十)采矿权注销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属满未延续: (二) 申请者为个人的, 因其个人、 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实施条件

l.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且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釆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3份);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和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坐标表(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10.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按本文的附件的要求填报);

11.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复印件3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原件3份);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探矿权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出具的矿业权申请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和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坐标表(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10.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1份);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 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 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注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行政许可依法被城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12、采矿权转让审批

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实施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1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批.

2. f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但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转让属国家出资、 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f产地采矿权的, 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已处置矿业权价款:

6.国有f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 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裁量权基准: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一)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4份);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内容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开采情况);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转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并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

(五)转让人符合转让应具备条件的证明(除票据为复印件外,其他均为原件,3份):

1.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见第12条),转让申请人须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和投入以来各年(含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2.权属无争议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见第12条);

3.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供付款发票或收据;转让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确认材料;转让经招拍挂获得的采矿权的,还需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出资情况的合同或协议或证明;

4.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缴纳税费的凭证或票据;

(六)转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3份);

(七)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八)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需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4份);

(九)受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并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4份);

(十)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含银行资金证明,设备、人员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一)采矿权转让登记电子报盘;

(十二)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1年,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以及对所申请矿区和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情况的调查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上述材料经审查不全的需在15天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采矿权转让申请。

 

裁量权基准:

符合上述条件。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1.原批准部门做出项目变更的,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2.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撤回行政许可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粒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清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二)申请者为个人的,因其个人、共有人及继承人全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报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实施条件

法律依据

( -) 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 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 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裁量权基准:  符合法律依据

 

 

 

 

申请材料

1. 请报告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列入城市年度投资计划通知

6.用地预审批复

7. 农转用批复文件或农转用情况告知函

8.征为国有的证明及征地结算相关材料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単、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

10.权属面积章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

12. 住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3. 项目批文或中标通知书

14. 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

 

裁量权基准: (-)申请书的审査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 做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或 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 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査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単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査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

(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6. 规划局出具的分割蓝线图以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

7.占地权属列表、权属示意图

8.如属未竣工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审批的新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属已竣工的, 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或房屋产权证

g.原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历次签订的补充协议

l0.如土地已办理査封的, 需取得査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1..如土地已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 需取得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2.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 (须明确转让地价)

1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

14.地上有房产的,应当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提供变更后的l【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住房局出具无产权登记证明

15.在建工程转让的,个人住宅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类型的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

16.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 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

1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供国资委同意的相关批复文件

18.契税完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

 

裁量权基准:材料内容齐全规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査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实施条件

( -)编制单位编制资格审査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部分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一、 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二、 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书危险性评估。

(二) 方案编制依据、适用年限审査

1.方案编制主要依据是f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査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 。

(1)审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是否齐全:

(2)审收集的前人勘査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文图资料是否齐全:

(3)审调査精度是否达规范规定的要求 。

(4)审评价边坡(含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放边坡等)稳定所需的坡度、坡高、岩土结构和岩性、结构面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资料;评价地面塌陷地点的岩性、结构、厚度,浅层岩溶发育状态、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査资料:评价含水层破坏的含水层、隔水层有关参数,特别是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采矿可能影到的周边居民饮用水源情况及其与采含水层的关系是否清楚: 对老矿山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破坏现状调查测量、岩土、水质样品试等调査工作是否到位。

2.方案适用年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三) 矿山基本情况审

1.方案是否介绍了山和相邻矿山企业的名称、位置、范国等矿权的分布情况:矿山建设规模及具体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愿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2.新批准的山设计,开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选矿厂主要工艺和尾矿库位置、容量、固体与液体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 基础设施分布是否论述清楚,是否附有相应的平、割面图和立面图,且相互对应。

(四)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审

l.对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的论述是否清晰, 确定矿山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构造、开采情况、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参数是否准确和齐全。

2.应交代水文地质单元的边界条件,含水层分布、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特征和开采利用情况, 矿山和相邻矿山在水文地质单元中的位置;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水层、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强径流带、与地表水、老鹿水及采空区的关系, 矿坑涌水量现状与预测值, 地下水水质, 要有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有关图件。

3.应交代风化破碎带和残积层的厚度, 各结构面与采空区或边坡的关系 。

(五) 矿山地质环境影评估审

1.评估范围的审 。评估范围是否包括矿山申请采矿权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

2.评估级别的审。矿区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和评估级别的确定是否准确、 依据是否充分。

3.现状评估的审:

(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 。 评估的灾种是否有遗遍, 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的论述是否清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符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 ) 的规定, 对危险性大和中等地质灾书隐患点的评估要有地质灾害几何参数和物理力学参数为依据,进行定量或半定量评估。

(2)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的审。对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范围、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方面的论述要有具体的相关参数和分析评估

(3)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审。对其破坏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的测量是否准确,统计数字是否与土地复垦方案保持一致。

4.预测评估的审。预测评估是否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充分结合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 。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的重点防治区、 次重点防治区、 一般防治区的分区结果是否合理, 是否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相吻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与后述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一致。

(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审査

?方案?提出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有针对性, 是否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 是否对所有严重和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都部署和设计了防治工程措施,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的时空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拟定的防治工程一致,防治工程措施在时间上安排是否合理。

(八)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审

1.现状与预税评估为危险性大和中等的地质灾害,严重和较严重的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 ?方案?是否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程措施,是否有遗漏。

2.提出的防治工程措施方案是否合理。

3.各防治工程的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工程设计参数、计算模型选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和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计算书是否有错误 。

4.各防治工程是否有相应比例尺的设计平面图、割面图、立面图、结构图,,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能否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依据。

5、严重、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都布置和设计了监测工程测工程的布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手段、监测频率等是否合理,是否提出了监测资料分析整理和利用的要求。

6治理和监测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7.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重点乡镇所在地周边; I级、 II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等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岩质边坡的治理,坡高大于1Om 的应分级分台阶治理,台阶面上采取覆土种草并开挖坑槽种植灌木,台阶里外边缘应种植上爬下挂的藤本植物覆盖坡面。

(九)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估算审

1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 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参照我国现行技术标准,进行经费估算。经费估算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恢复治理、监测等直接费及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间接费用。

2.审?方案?经费估算引用的计费标准、定额及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实情况及现行的政策规定,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计、漏计或重计现象,估算总投资是否满足治理和监测的要求。对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相同的工程措施, 要注明与土地复垦工程重叠 。

(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措施审

审查?方案?提出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的, 能否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十一) 效益分析审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的分析评价是否客观、合理。

(十二) ?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他资料衔接情况审

1. ?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及治理内容要与矿山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相吻合;

2. ?方案?对地形地貎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位置、范围、程度的描述以及地类面积的统计和恢复治理后的地类面积的统计,必须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一致(道路、厂区、生活区范围除外),同一地点恢复成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的工程投资必须相同, 如有出入应进行说明 。 两方案的相关内容要相互衔接, 并符合有关要求。

(十三)图件审查。

符合?方案?编制要求。

 

裁量权基准: 评审专家根据(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织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Ei45/T382-2006)等规范及有关规定, 对送审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评审,凡通过专家评审的, ?方案?予以审批通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审批通过。

 

申请材料

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 ?方案?一式8份(含附图及附件)。

(二) ?方案?电子文档(光盘) 1份。

(三) ?方案?附件:

1.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须编制单位公章。

2.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 (复印件), 须矿山企业公章。

3.编写人员分工表(含专业、职称、培训证书号等),须编制单位公章。

4.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委托书。

5.矿权合法性证明材料: 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采矿许可证, 延续矿山提供采矿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续的批复文件,新申请的矿山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批文。

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7.采矿权人对?方案?的书面意见。

8.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或已缴存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9.矿山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l0. 已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矿山提供复垦方案评审表、 批复文的复印件。

11. ?方案?审査申请登记表。

12.其它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重要文件 (例如已有项目环境评审文件、 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文件等)。

(四) (方案?附图:

1.矿区周围敏感点图(明确矿区与周围工业、村镇、矿山、江河、水库、自然保护区、 高速公路的相互影响关系);

2.区域水文地质图和矿区水文地质图:

3.矿区地质地形图及主要地质割面图;

4.露天开采境界终了平面、割面图或地采矿井上下对照图, 陡倾矿体的还需有垂直立面投影图;

5.矿山开拓采掘工程布置图:

6.矿山所在地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图:

l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三维效果图:

12.已完成复垦方案评审的矿山, 提供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图:

13.矿山所在地最新的土地遥感监测影像图 。

 

裁量权基准: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审査(2个工作日):汇总专家评审意见(8个工作日):提出备案意见(8个工作日); 审批(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数量

无数量限制。

 

裁量权基准:符合审批要求的全部受理。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凡存在下列情形的, 撤销方案评审通过批准文件:

1.提供虚假材料装 取通过方案审査的;

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的

 

16、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按自治区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

工程竣工终验收。 对于滑坡、 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

效果检验, 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 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主要有:

( -)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査报告、 治理施工设计、 项目预算下达文件、 项目预

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 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二)经监理、 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 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

 

裁量权基准: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工程经过自检或初检,初检通过的,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

2.滑坡、崩塌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

治理工程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套:

(-)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査批准文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 施工单位委托监、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 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 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五)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 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裁量权基准:申请材料须完整齐全,材料完整齐全的通过审批;材料不齐的不予审批。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

 

裁量权基准:组织专家审査(16个工作日);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査意见(2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数量

无数量限制。

 

裁量权基准: 符合审批要求的全部受理。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凡存在下列情形的, 撤销方案验收通过批准文件:

L.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过工程验收的:

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技地质灾书治理工程业务的;

 

17、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项目名称

土地复星验收确认

实施条件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

 

裁量权基准:已实施的土地复星已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星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申请材料

1.经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星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星完成情况) :

3.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4.专家验收意见。

 

裁量权基准: 申请材料内容齐全, 土地复星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

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报销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土地复星义务人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五)依法可以城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二、行政处罚(已另作出裁量办法和常用基准)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加收处罚款

无裁量权基准

2、加收滞纳金

无裁量权基准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土地出让金征收

无裁量权基准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无裁量权基准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无裁量权基准

4、土地闲置费征收

无裁量权基准

五、行政检查(共3项)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检查内容

裁量权基准:

、检査的基准

() 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二) 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情况,罚款是否到位,拆除是否到位,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移送, 应追究党政纪或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

二、约谈的基准

有下列情形约谈: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严重的。

三、提出问责的基准

()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査处的;

(三)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的。

 

2、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 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二)进入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及其他资料。

检查内容

裁量权基准:

、检査的基准

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约谈的基准

有下列情形约谈:违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严重破坏的。

三、提出问责的基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査处的;

(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的。

 

3、对测绘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对测绘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检查内容

裁量权基准:

一、检査的基准

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对测绘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约谈的基准

有下列情形约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

三、提出问责的基准

(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测绘法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査处的;

(三)对违反测绘法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

 

 

六、行政确认(共1项)

1、不动产登记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实施条件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⑶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提交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

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⑵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⑶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⑷历史沿用,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实施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原件):

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⑷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⑸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契税等票据)(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附红线图)(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实施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 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房产部门出具的查询单(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由质检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才需提供)(原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10、批准文件(此条款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原件)

11、竣工图(建筑施工平面图,盖县建设规划局审查章的蓝图)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实施条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原件)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尚未改建、扩建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盖章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符合乡村规划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

8、公告(需公示15个工作日)

9、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

10、实地勘察照片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实施条件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建设公共设施, 从事公益事业等的, 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⑴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⑶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提交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

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⑵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⑶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⑷历史沿用,土地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实施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 地役权设立后, 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 申请首次登记。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合同;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实施条件

在借贷、 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

现, 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 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

产抵押登记。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双方抵押承诺书;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企业抵押的,需提交:电脑咨询单、单位章程、股东决议、股东身份证明(电脑咨询单收原件,其他材料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7、抵押合同(原件)

8、抵押物清单(原件)

9、抵押双方关于不动产抵押物的价值认定书(原件)

10、国有资产抵押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11、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房产局出具)

12、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持有原土地证、房产证两证的才需提供,持不动产权证书的不需提供)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预告登记

实施条件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有抵押需提交抵押银行证明)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8、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原件)(房产局出具)

9、登记楼幢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更正登记

实施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 预告登记和査封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双方承诺书;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5、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6、房产档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更正才需提供)

7、视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供证实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裁量权基准:无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裁量权基准:无

行政确认

事项办理

过程中存

在的其他

裁量权

 

七、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1、探矿权年检

项目名称

探矿权年检

实施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根据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2014年7月29日生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2010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第一条(一)规定: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第一条(二)规定: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附件2第78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2第19项将自治区管理权限下放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检查内容

裁量权基准:

一、检査的基准

是否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探矿权年检工作。

二、约谈的基准

有下列情形约谈:探矿权年检不合格的。

三、提出问责的基准

(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査处的;

(三)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

 

 

2、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项目名称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实施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 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 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009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第一点(四):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

2012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一点(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一点(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附件2第79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检查内容

裁量权基准:

一、检査的基准

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二、约谈的基准

有下列情形约谈:采矿权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提出问责的基准

(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 不组织査处的;

(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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