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450323-0-6-230-20171102-0004046 文 号: 发布机构: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7年11月2日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7/11/2 9:07:48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1212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临时用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临时用地作为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为我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暴露出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认清当前形势及其对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理清思路,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采矿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是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首先,临时用地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其次,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第三,临时用地使用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三是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类型的不同,临时用地分别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批程序包括用地申请、用地审查和用地批准。

四是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的内涵、参考的标准、支付方式和对象等。

五是严格开展土地复垦。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严格落实复垦义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强化耕地保护。

六是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约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关于临时用地范围。生产建设项目本身不能使用临时用地,如高速公路,要依法使用建设用地。企业采矿中的厂房、仓库及管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能使用临时用地。

(二)关于临时用地选址。一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二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除抢险救灾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三)关于批准文件。由于在临时用地上的建设可能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从简政角度考虑,除城市规划区内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外,不前置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查意见,但批准文件中要明确载明,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四)关于土地复垦。一是土地复垦费要充分考虑复垦到临时占用前耕地质量等别的工程量等因素。二是复垦达不到要求的,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三是不能复垦的,用地单位要承担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费用。四是因临时用地导致耕地占补失衡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垦补充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五)关于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工作。这是运用现代科技高效科学监管的有力手段。市县国土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后,要及时形成临时用地图斑,将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现场图片等材料纳入“一张图”系统监管,厅有关处室汇总全区情况,做好分析研判等工作。

(六)关于临时用地管理。为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在选址时,有关审批部门务必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认真比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审核,对于严禁占用禁止建设区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从源头上杜绝后期可能导致的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日常监管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考虑将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中,指导和监督用地单位用好临时用地,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强化复垦方案的审查和落实,将不能复垦的情形控制在极个别范围内。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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