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有序推进,土地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区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逐年增多。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含自治区依法授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裁量幅度来看,存在一些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宽,处罚过轻等问题,这将引起执法不公正,也存在廉政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制定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规范我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政处罚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依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外,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部分城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国土资源行使政处罚权的特殊性,明确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从行政处罚裁量定义,到明确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细化裁量基准和要求,并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遵守的四项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规定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可选择处罚幅度应划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不同因素。
(四)关于裁量规则。本《办法》共涉及七条,其中第七条对相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第八条属于从重处罚,列出的九种重从处罚的情形是考虑实际查处案件过程中违法主体行为、案情、违法造成的后果等;第九、十条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是体现教育为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进及时消除国土资源违法状态;第十一条对从重、从轻处罚的解释,并就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情节进行明确处罚幅度。
(五)关于裁量程序。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查处程序,就保障当事人权力,要求在告知书中说明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力,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的理由。规定重大处罚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关于监督管理。本《办法》监督管理涉及四条,主要是要求行政处罚权应接受社会监督,裁量不当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并及时纠正。
(七)关于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基准》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基准》是以表格形式体现,涉及违法类型、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
1.“违法类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违法类型设定,主要是土地方面常用的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破坏农用地等类型,矿产方面常用的主要是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等,其中也涉及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6项。
2.处罚依据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法》、实施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等处罚条款;
3.违法情形的设定。根据合我区实际,按照国家调控和产业政策以及土地矿产业务,区分违法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面积大、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经营性用地等情形从重处罚;省级重点交通、能源、民生工程涉及程序性违法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业产政策、占用耕地少等因素情形从轻处罚原则进行设定情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考虑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主动整改纠正从轻情形。
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设置。综合违法情形和考虑违法性质、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但总体上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处罚上线为前提,适当确定处罚下线。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岗前执证培训和业务骨干培训推进办法执行和基准的落实,使每一个执法人员不但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懂得行政执法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还要准确执行办法,做到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平,提高依法文明办理各类国土资源行政能力。
(二)加强廉政教育,防范执法人员渎职风险。在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监管的同时,开展廉政风险教育,解决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正当执法行为,同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三)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通过年度案卷评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常态性业务督导工作,及时发现查处案件过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宽、处罚过轻、不经集体讨论行为,纠正违规办理人情案件问题。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