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6〕20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灵川县报废拆解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218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2.3469公顷(采矿用地1.2332公顷、农村宅基地1.1137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报废拆解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