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7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钢材加工和仓储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3〕271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民治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485公顷(旱地0.2052公顷、果园0.7082公顷、坑塘水面0.93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1206公顷(均为裸地),共计1.9691公顷土地,作为钢材加工和仓储区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205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