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3〕32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272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2.8375公顷(水田20.8898公顷、旱地5.8316公顷、果园0.8621公顷、其他园地2.0570公顷、有林地1.7939公顷、其他林地0.1027公顷、农村道路0.5272公顷、坑塘水面0.1928公顷、沟渠0.58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5.2597公顷(农村宅基地5.2397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20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207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0.3049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2012年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6.721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