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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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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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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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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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子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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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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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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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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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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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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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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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2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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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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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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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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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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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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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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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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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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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合同;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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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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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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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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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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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为每件550元(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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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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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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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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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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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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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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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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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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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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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意见。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 监管阶段责任:对取得证书或者证明的真假进行监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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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 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 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 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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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