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2002年10月2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第2条:生产勘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探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三)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报告生产勘探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探工作结束,应编制勘探报告。

(四)生产勘探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能进行开采。

(五)承担生产勘探的勘查单位,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的规定,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四)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的生产勘探备案。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第1条的规定,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矿区范围内;

(二)为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

 

审批对象和范围

在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而进行的勘探工作的矿山企业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结时限

40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听证、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依法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32866864628

申报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生产勘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生产勘探的目的、依据、理由和资金来源,拟设生产勘探范围直角坐标、面积和勘探深度等(原件1份);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三)经年审的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生产勘探委托书(原件1份);

(五)受委托勘查单位(通常具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定的生产勘探合同(原件1份),合同内容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地址,申请生产勘探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权属关系、有效期限,矿区和拟设生产勘探区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面积、开采起止标高、勘探深度和矿山开采情况),委托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如受委托勘查单位不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而设计中确有钻探、坑道等工程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须委托另一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并提交生产勘探三方合同(内容同上)原件一份和施工单位(具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生产勘探设计书、评审意见和安监部门对生产勘探设计书中安全措施部份的审查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八)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1:2000—1:10000矿区平面图,图上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和拟设生产勘探范围拐点平面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和勘探上下限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原件1份);

(九)包括矿区现有(上、下)井巷采掘工程和设计勘探工程的工程分布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十)满足勘探投入的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十一)矿山所在县、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生产勘探区域和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