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生产勘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生产勘探的目的、依据、理由和资金来源,拟设生产勘探范围直角坐标、面积和勘探深度等(原件1份);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三)经年审的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生产勘探委托书(原件1份);
(五)受委托勘查单位(通常具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定的生产勘探合同(原件1份),合同内容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地址,申请生产勘探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权属关系、有效期限,矿区和拟设生产勘探区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面积、开采起止标高、勘探深度和矿山开采情况),委托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如受委托勘查单位不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而设计中确有钻探、坑道等工程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须委托另一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并提交生产勘探三方合同(内容同上)原件一份和施工单位(具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生产勘探设计书、评审意见和安监部门对生产勘探设计书中安全措施部份的审查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
(八)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1:2000—1:10000矿区平面图,图上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和拟设生产勘探范围拐点平面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和勘探上下限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原件1份);
(九)包括矿区现有(上、下)井巷采掘工程和设计勘探工程的工程分布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十)满足勘探投入的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十一)矿山所在县、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生产勘探区域和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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