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申请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审批对象和范围

采矿权人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结时限

40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听证、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依法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32866864628

申报资料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3、由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

6、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

7、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

8、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

9、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