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土地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1999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灵川具体承办部门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

条件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审批对象和范围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审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  10.00元/本        

3、单位、个人(特制证)              20.00元/本

(三)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四条第六项。)

1、单位:       1.00元/平方米                

2、个人:       2.00元/平方米  

3.三资企业:5.00元/平方米

(四)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桂价房字[1998]345号第一条):

1、买卖、赠予、交换: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继承    :按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3%收取。

3、出租、抵押:按最多不超过租金总额、抵押额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4628

申报资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先房产变更,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在建工程转让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企事业改制土地变更登记的,提供:

1、自治区、市政府或国资委、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1份);

2、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批文、建设批准书、用地红线图、出让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 复印件1份),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保留划拨方式或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提供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

(七)土地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登记:

1、批准用途、或容积率、或用地面积变更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结请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须按用途分割变更的,提供由申请单位确认的分割方案示意图及相关建筑物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

4、因征地等原因引起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或用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界线示意图(复印件1份);

5、涉及国有资产调拨土地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1份);

(八)城镇住房用地分摊转让土地的,须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

3、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4、房改房销售的,须提供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原件1 份)及剩余缓办住户名单(包括:栋号、单元、房号),(原件1份);

5、房产分户图及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

6、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供房改办同意出售的公用住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房改房已上市的,须提供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九)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

1、提供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1份);

2、地址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为企业更名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

△增加围填海造地项目登记:

围填海造地项目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证书;
3)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4)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5)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6)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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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破损、遗失、灭失的变更登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
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十)土地设定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十一)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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