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先房产变更,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在建工程转让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企事业改制土地变更登记的,提供:
1、自治区、市政府或国资委、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1份);
2、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批文、建设批准书、用地红线图、出让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 复印件1份),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保留划拨方式或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提供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
(七)土地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登记:
1、批准用途、或容积率、或用地面积变更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结请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须按用途分割变更的,提供由申请单位确认的分割方案示意图及相关建筑物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
4、因征地等原因引起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或用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界线示意图(复印件1份);
5、涉及国有资产调拨土地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1份);
(八)城镇住房用地分摊转让土地的,须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
3、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4、房改房销售的,须提供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原件1 份)及剩余缓办住户名单(包括:栋号、单元、房号),(原件1份);
5、房产分户图及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
6、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供房改办同意出售的公用住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房改房已上市的,须提供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九)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
1、提供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1份);
2、地址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为企业更名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
△增加围填海造地项目登记:
围填海造地项目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海域使用权证书;
(3)海域使用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
(4)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5)填海竣工验收文件;
(6)填海竣工测量图件、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2、土地证书破损、遗失、灭失的变更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土地证书破损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已破损的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收回原土地证书,并予以换发,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书面说明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3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就该遗失、灭失事实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土地证书,新的土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土地证书注销;
(十)土地设定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十一)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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