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的规定,由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灵川具体承办部门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

条件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三)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管理费用。

审批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审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  10.00元/本        

3、单位、个人(特制证)20.00元/本

(三)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平方米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平方米      

4、城镇居民:0.30元/平方米 

5、农村村民:0.05元/平方米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4628

申报资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申请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原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我区从2009年起陆续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分局审核、签字并盖章。(对于文件真实性,应由审批机关审查或者受理后审批机关内部要求其派出机构审查,不宜要求申请人先向审批机关的派出机构申请审查一次)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成立、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经盖章的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征(划)地批文、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四)其他证明材料。
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解放后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老地契(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土地普查清理登记表(复印件)及各种补办用地手续材料(复印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六)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管理费、行政处罚缴清证明(复印件);

(七)地籍调查表及附图、测量成果(原件)。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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