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申请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原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我区从2009年起陆续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分局审核、签字并盖章。(对于文件真实性,应由审批机关审查或者受理后审批机关内部要求其派出机构审查,不宜要求申请人先向审批机关的派出机构申请审查一次)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成立、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经盖章的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征(划)地批文、建筑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 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已核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已缴清地价款的证明文件;
(六)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
(七)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八)已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交有关入股或者联营合同;
(四)其他证明材料。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一)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提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乡镇村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协议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个人申请的,须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解放后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老地契(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土地普查清理登记表(复印件)及各种补办用地手续材料(复印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六)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管理费、行政处罚缴清证明(复印件);
(七)地籍调查表及附图、测量成果(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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