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原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我区从2009年起陆续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
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五)土地权属工作资料(原件)
(六)地籍调查表及附图、测量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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