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

灵川具体承办部门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

条件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审批对象和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拥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审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元/平方米,(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元/平方米,(4)城镇居民0.3元/平方米,(5)农村农民0.05元/平方米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4628

申报资料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原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我区从2009年起陆续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

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五)土地权属工作资料(原件)

(六)地籍调查表及附图、测量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